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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徐某某 离婚纠纷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84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青神县西龙镇。被告:徐某某,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委托代理人:卜世楼,庐江县白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小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卜世楼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某诉称: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因徐某某怀疑刘某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双方经常争吵。2007年10月底双方争吵后,刘某某回四川娘家,与徐某某分居生活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刘某某再次起诉,要求与徐某某离婚。徐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刘某某诉称不是事实,婚后双方只在2007年8月份争吵过一次,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刘某某执意要求离婚,现因徐某某家庭经济困难,且患有结核病需长期吃药、治疗,故要求刘某某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款80000元。经审理查明:刘某某与徐某某于2003年下半年相识并自由恋爱,2007年2月26日在西川省青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刘某某与徐某某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有时因琐事争吵。2007年10月底双方产生矛盾后,刘某某离开徐某某,与徐某某分居至今。刘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起诉要求与徐某某离婚,2014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3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刘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另查明,刘某某与徐某某婚后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且徐某某婚后患有结核病。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刘某某、徐某某关于双方相识结婚、夫妻感情等情况的当庭陈述;2、刘某某提交的档案文件复制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1份,证明刘某某与徐某某登记结婚的时间;3、刘某某提交的(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3342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实刘某某曾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依法判决驳回刘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的事实;4、徐某某提交的庐江县白湖镇胡榜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徐某某患有肺结核,长期需治疗,家庭经济贫困;5、徐某某提交的慢性病就诊卡1份,证明徐某某患有慢性病(结核病)的事实。上述证据,业经庭审质证、核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足以证明所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刘某某与徐某某自2007年10月份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2014年8月14日,刘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关系仍无改善且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现刘某某要求与徐某某离婚,本院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刘某某要求与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徐某某称其欠哥哥徐某甲35000元,欠妹妹徐某乙35000元,均用于治疗肺结核病,刘某某均予以否认,且徐某某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定。徐某某要求刘某某给付经济帮助款,本院考虑徐某某患有肺结核慢性病,工作能力受限,加上其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其离婚后的生活存在一定困难,故其要求刘某某支付经济帮助款于法有据。本院综合双方的工作收入情况,酌定刘某某一次性支付徐某某经济帮助款15000元。综上,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原告刘某某一次性给付被告徐某某经济帮助款15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二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  小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蓝迪(代)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