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执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庞德才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庞德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790号罪犯庞德才(又名庞德雄),农民,原。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德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2013年11月19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庞德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庞德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累计奖励分46.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庞德才没有按照生效判决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庞德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及其没有履行财产刑义务等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德才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9月8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廖赞军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银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