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5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豆长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豆长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50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90344483-3。负责人张克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海君,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海清,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豆长瑶,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诉被告豆长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豆长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撤回对被告豆长瑶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74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自行承担。审判员 陈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