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章立刚与陆勤明、华艳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立刚,陆勤明,华艳红,陆志海,陆军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292号原告:章立刚。委托代理人:俞XX、周琼舫。被告:陆勤明。被告:华艳红。被告:陆志海。被告:陆军民。原告章立刚与被告陆勤明、华艳红、陆志海、陆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章立刚于2015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陆勤明归还原告章立刚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的借款利息10036元(按月利率17‰计算)及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借款利息(仍按月利率17‰计算);2、被告陆勤明支付原告章立刚律师费3000元;3、被告华艳红、陆志海、陆军民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承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立刚的委托代理人周琼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勤明、华艳红、陆志海、陆军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12月13日,被告陆勤明向原告章立刚借款60000元、50000元,被告华艳红为该两笔借款提供担保,二被告出具借条2份。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0‰;第一笔借款于2013年12月14日前归还,第二笔借款于2013年12月16日前归还;借款本息由被告华艳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借条出具当日,被告陆勤明分别收到借款50000元,合计100000元。借款发生后,被告陆勤明未按约还本付息,被告华艳红也未履行保证还款义务。在原告章立刚的催讨过程中,被告陆志海、陆军民出具担保承诺书1份,承诺为该笔借款提供全额担保,并同意支付因此产生的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在内的费用。后经原告章立刚催讨,被告陆志海、陆军民未履行保证还款义务。本院认为:被告陆勤明向原告章立刚借款100000元及被告华艳红、陆志海、陆军民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有被告方出具的借条、担保承诺书和原告庭审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陆勤明取得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按时归还,被告华艳红、陆志海、陆军民也未履行保证还款义务,均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原告章立刚主张支付按月利率17‰计算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经核算,暂计算至2015年8月12日的利息为13600元,原告章立刚主张支付10036元未超出该范围限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陆勤明、华艳红、陆志海、陆军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勤明归还原告章立刚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陆勤明支付原告章立刚暂计算至2015年8月12日的利息10036元三、被告陆勤明支付原告章立刚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计算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四、被告陆勤明支付原告章立刚律师代理费3000元。上列第一、二、三、四项之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华艳红、陆志海、陆军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1元,减半收取1280.50元,由被告陆勤明、华艳红、陆志海、陆军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唐承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