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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于现良与任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现良,任照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于现良。委托代理人范琳琳,河北硕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现良与被告任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现良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现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于现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卓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肖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