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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河第二营业分公司与张立良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442号原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河第二营业分公司。负责人:张铁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兆福,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宏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立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河第二营业分公司与被告张立良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河第二营业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河第二营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卑英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青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