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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0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天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昌市鑫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天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市鑫瑞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16号原告甘肃天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敬秀,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贵林,白银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昌市鑫瑞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兰萍,职务经理(未到庭)。原告甘肃天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金昌市鑫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天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韩贵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昌市鑫瑞达商贸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肃天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称,金昌市鑫瑞达商贸有限公司油改气厂是被告金昌市鑫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下设的厂子。原告与被告之间一直有业务往来,截止2014年4月15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及车辆改装费138000元,被告承诺2014年7月1日前还款,但到期后被告并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38000元。被告金昌市鑫瑞达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甘肃天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金昌市鑫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供应气瓶、空压机,并改装汽车,截止2013年4月7日,被告共拖欠原告气瓶款108040元、空压机款3000元、装置款36440元、换压力表款2520元,共计138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甘肃天翔商贸有限公司138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气瓶、空压机,并改装汽车,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价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被告应当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昌市鑫瑞达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甘肃天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3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被告金昌市鑫瑞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琳代理审判员  李春慧代理审判员  瞿晓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魏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