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法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占湖与孙吴县西兴乡西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湖,孙吴县西兴乡西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王占湖,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吴县西兴乡西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志林,职务村主任。申请执行人王占湖与被执行人孙吴县西兴乡西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占湖于2015年8月10日书面申请孙吴县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