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诉终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武圆圆其他行政管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圆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诉终字第17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武圆圆,女,1978年11月26日生。上诉人因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行诉初字第3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6月16日,武圆圆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起诉人系石巷村上老虎庄28号村民,为本村土地承包户成员,一直承担、履行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2013年起诉人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石巷村上老虎庄村民小组作出“婚嫁女可以进保、不交钱,但一律不参与组里集体分配”的侵权方案,将起诉人排除在征地补偿安置分配方案之外。该分配方案违法、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起诉人于2015年3月15日向永阳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永阳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石巷村上老虎庄村民小组改正《上老组征迁集体土地资金分配方案》中侵权条款,将起诉人纳入征地补偿安置分配方案之内参加分配。永阳镇人民政府对起诉人提出的申请置若罔然,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诸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审理,判令永阳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公正审判。原审法院认为,溧水区永阳镇石巷村依据村民自治规定,经集体讨论,对征地拆迁涉及集体土地补偿费用进行分配,无需经永阳镇人民政府同意,永阳镇人民政府没有责令石巷村上老虎庄村民小组改正分配方案的职权,永阳镇人民政府作为的被告的主体不适格,起诉人武圆圆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因此,裁定对武圆圆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武圆圆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乡镇人民政府有监督民约是否合法和责令村组织改正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侵犯村民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民约的法定职责。上诉人向永阳镇人民政府提出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永阳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武圆圆认为由石巷上老虎庄村民小组制作的《上老组征迁集体土地资金分配方案》侵权,要求溧水区永阳镇人民政府责令石巷上老虎庄村民小组改正侵权条款,作出武圆圆与第三人成员享有土地被征收后补偿、安置分配的同等权利的决定。《上老组征迁集体土地资金分配方案》的制作系石巷村上老虎庄村民小组根据村民自治相关规定制作的,并非溧水区永阳镇人民政府所为,且溧水区永阳镇人民政府该机关也不具有责令石巷上老虎庄村民小组更改该分配方案的职权。上诉人武圆圆认为《上老组征迁集体土地资金分配方案》侵害其权益并提起诉讼,因溧水区永阳镇人民政府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因此。原审法院对武圆圆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 李 伟审 判 员 ? 陈 辉代理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苏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