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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4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特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乌海市硅海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特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乌海市硅海胶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498-2号原告:佛山市特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夏南一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朱其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开喜,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楚翔,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乌海市硅海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经济开发区乌达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郝倩。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特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海市硅海胶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特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共74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冼文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房观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