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凌大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凌大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195号原告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51号。法定代表人潘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经宝仁,该公司员工。被告凌大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凌大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凌大龙的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唐勇刚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