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集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谢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集刑初字第664号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转逮捕,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5)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因债务问题发生矛盾。2015年4月14日许,被告人谢某某到其向被害人徐某某租用的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纺织东路一楼房的二楼房间内整理东西时,被徐某某持棒球棍打中背部。被告人谢某某遂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拉扯,并夺下徐某某手中的棒球棍。当被告人谢某某欲离开现场时,被害人徐某某持木板追打谢某某至该楼房一楼走廊处,被告人谢某某用棒球棍挡开木板致被害人徐某某倒地后,又持棒球棍打中被害人徐某某左臂致其受伤。经鉴定,徐某某受伤致左尺骨中段单纯性骨折,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6月1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被逮捕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8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被害人徐某某因在本案中殴打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于2015年6月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棒球棍1根,书证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到案经过、报警登记表、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厦公集(杏林)行罚决字(2015)00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及人员前科信息表、当事人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厦)公(集刑)鉴(临床)字(2015)160号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被害人具有过错,据此可对被告人谢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谢某某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棒球棍1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张显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陈悦鹭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