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一初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小倩、陈敏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倩,陈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103号原告:李小倩,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陈敏(系上列原告之子),男,汉族,驾驶员,住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倩、陈敏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倩、陈敏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倩、陈敏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两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江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