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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韦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31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某,男,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公民身份号码×××4415。因犯盗窃罪,2013年1月6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1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5]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登上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开往斗门方向的503路公交车伺机作案,在途经藤山二路公交站时,趁机将被害人张某左侧裤袋的一部飞秒牌手机偷走,得手后随即下车逃离。此后,被告人韦某某去到马路对面登上一辆503路公交车,趁被害人朱某乙不同意,将其包内的一部小米3手机偷走。当公交车到达红旗医院公交站时,被害人朱某乙发现其手机在被告人韦某某手中,随即伸手夺回。后被告人韦某某在下车逃离过程中被群众抓获,赶来的民警从其身上搜出飞秒牌手机、三星牌手机各一部。经鉴定,涉案的飞秒牌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436元;涉案的小米3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97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书面建议对被告人韦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并处罚金。特提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被告人韦某某亦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韦某某因盗窃,2008年11月5日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2010年4月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1月6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2月27日刑满释放。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朱某乙的陈述;2.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3.证人朱某甲、钟某的证言;4.户籍证明;5.《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6.《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7.到案情况说明;8.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9.现场照片、物证照片;10.搜查笔录;11.接受证据、发还、随案移送、提请法院判决清单;12.收据;13.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14.收据;15.现场检测报告。以上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且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涉案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韦某某处扣押的黑色三星牌手机一部,因无证据证明与本案的犯罪事实有关,本院不予处理,由公安机关另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亚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谢吉常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