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霸民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高瑞军与肖卫国、何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瑞军,肖卫国,何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霸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高瑞军。委托代理人徐国强。系霸州市霸州镇前卜庄村推荐。被告肖卫国。被告何超。委托代理人何金成。原告高瑞军与被告肖卫国、何超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并中止审理。恢复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旭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瑞军,被告何超的委托代理人何金成,被告肖卫国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高瑞军当庭撤销了对被告何超的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12日21时10分许,被告何超驾驶的冀R×××××号小型轿车并载乘车人王金鑫、张景贵在霸州市106国道与被告肖卫国驾驶冀R×××××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乘车人张景贵、王金鑫受伤,张景贵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河北省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何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肖卫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调解协议,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复损失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增加至29890.8元。被告肖卫国辩称:对原告的诉请认可,没有意见,我的车没有保险。原告高瑞军为支持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1、身份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各1份;2、事故认定书1份;3、廊坊诚鑫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一份,金额为37844元;4、鉴定费票据1张,金额2500元;5、现场施救费票据1张,金额300元;6、停车费票据2张,金额1200元;被告肖卫国质证意见: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21时10分许,肖卫国驾驶冀R×××××号小型轿车并载乘车人王从魁、杨现章、孔德梅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何超驾驶的冀R×××××号小型轿车并载乘车人王金鑫、张景贵同在该路由北向南行驶,双方车辆行至106国道霸州市益津市场路口,何超驾车在左转弯过程中,两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王从魁、杨现章、孔德梅、何超、王金鑫、张景贵不同程度受伤,张景贵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肖卫国弃车逃逸,构成死亡逃逸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北省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肖卫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从魁、杨现章、孔德梅、王金鑫、张景贵无事故责任。2015年6月1日,经法院委托,廊坊诚鑫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认为事故致原告冀R×××××号小型轿车车辆修复损失为37844元。鉴定费为2500元。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的费用还有:现场施救费300元、停车费1200元。被告肖卫国驾驶的冀R×××××号小型轿车车主为其本人,该车未投保交强险。何超驾驶的冀R×××××号小型轿车车主为原告高瑞军。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票据等证据证实。另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经霸州市交警大队认定,原告何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肖卫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从魁、杨现章、孔德梅、王金鑫、张景贵无事故责任。此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高瑞军撤销对被告何超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置,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确认;肖卫国驾驶的冀R×××××号小型轿车车主为其本人,该车未投保交强险。故原告高瑞军受到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肖卫国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外的赔偿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高瑞军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为:1、车辆修复损失,37844元;2、评估费2500元;3、停车费1200元;4、现场施救费3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卫国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修复损失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肖卫国在保险外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修复损失、评估费、现场施救费、停车费39844元的70%为27890.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元,由被告肖卫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费547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曹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丽附:本院户名:霸州市人民法院账号:04×××2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霸州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