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2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姚新生诉被告张银才提供劳动者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新生,张银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943号原告姚新生,男,生于1966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张银才,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新生诉被告被告张银才提供劳动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新生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新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1254元,由原告姚新生负担。审判员 :孟金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卜亚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