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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春秋与田辰、李百锁借款保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秋,田辰,李百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陈春秋,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辰,又名田国陈,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执行人李百锁,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春秋与被执行人田辰、李百锁借款保证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运中民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一、被执行人田辰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春秋借款1.8万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李百锁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百锁在平陆县部官信用社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姜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