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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发忠与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忠,王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752号原告陈发忠,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王福,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陈发忠诉被告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发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福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发忠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福返还借款12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5月25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时为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被告王福差资金做生意,遂向原告借款。该借款除返还部分外,其余未还。2011年5月25日,被告王福向原告陈民发忠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陈发忠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小写12000元,在2年之内归还清楚。如逾期归还,按月利息2%计算利息。欠款人王福。”该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陈发忠多次催收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福返还借款12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5月25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时为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书证在卷佐证,并经庭审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2011年5月25日被告王福向原告陈发忠出具的欠条(实为借款)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王福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陈发忠主张由被告王福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返还原告陈发忠借款12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5月25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时为止)。如果被告王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李 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俊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