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民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德万申请执行母华林、郑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万,母华林,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民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刘德万。被执行人母华林。被执行人郑强。申请执行人刘德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民初字第1199号调解书,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母华林立即给付借款7081.13元。本案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执行2600元后,余款4481.13元未执行,在执行时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沙民初字第1199号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具有4481.13元的执行能力,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江 海审判员 托合提依米提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国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