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4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余桂华与钟辉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桂华,钟辉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900号原告余桂华,女,汉族,1957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刘丹,四川兴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辉兵,男,汉族,1986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范丹彦,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聪,男,汉族,1982年7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桂华诉被告钟辉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桂华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桂华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余桂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栾森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