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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269号原告钱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胡山,长沙县兴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文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家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