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白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建荣与马彩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白民初字第426号原告高建荣委托代理人杨建被告马彩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荣与被告马彩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荣撤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