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少文与汕尾市翡翠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文,汕尾市翡翠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76-2号原告张少文,女,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身份证号码×××1325。委托代理人刘祥杰,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楚欣,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尾市翡翠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法定代表人余奇志。委托代理人郭玉贤,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雪萍,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少文及另案原告邓楚莲、陈若镇、黄古、李翠梅[(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76号、第79号、80号、106号、93号]分别诉被告汕尾市翡翠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五案中,上述五案原告共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座落于汕尾市海滨大道翡翠湾A座66号商铺(登记字号:汕房登记2111062;房地证号:2919138)进行查封。并提供案外人刘祥杰的所有的座落于广州市天河区信成南街21号1201房(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作为各位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而案外人刘祥杰提供作担保的房产已为本院同类型另案[查封案号:(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88号]所查封。本院认为,张少文等原告的共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而案外人刘祥杰提供作担保的房产已为本院同类型另案所查封,本案不作重复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汕尾市翡翠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座落于汕尾市海滨大道翡翠湾A座66号商铺(登记字号:汕房登记2111062;房地证号:2919138)的产权进行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彭卫强审判员 陈文君审判员 余小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响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