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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3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曹健与毕建民、张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西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健,毕建民,张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西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432号原告曹健。被告毕建民。被告张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西岗支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健与被告毕建民、被告张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西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健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173元。审判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呼燕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