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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4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白永峰与西安中登德胜洋楼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永峰,西安中登德胜洋楼有限公司,西安中登物业有限公司,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人:拟稿人:打字:校对: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068号原告白永峰,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中登德胜洋楼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138-1号。注册号610132100009657。法定代表人宋玉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中登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121号文景大厦21层。注册号610132100013695。法定代表人徐秀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2号3楼301室。注册号610100400003892。法定代表人靳九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永峰与被告西安中登德胜洋楼有限公司、西安中登物业有限公司、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永峰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永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永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13342元,剩余1483元由原告自担。代理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玉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