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郭兆春与徐从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兆春,徐从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183号原告:郭兆春,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徐从户,男,39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兆春与被告徐从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郭兆春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徐从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兆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兆春撤回对被告徐从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兆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克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