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032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陕西富平人。被告余某某,女,汉族,陕西咸阳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程军凯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亚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