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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032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陕西富平人。被告余某某,女,汉族,陕西咸阳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程军凯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亚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