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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行执审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武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肖坤辉环卫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法行执审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刘凌云,男,该处主任。被执行人肖坤辉,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强制执行武环处字(2014)007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武环处字(2014)007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肖坤辉经营武冈市某某街某某美容美发店,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交纳2014年度垃圾处理费1800元,申请强制执行的武环处字(2014)007号行政处理决定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武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作出的武环处字(2014)007号行政处理决定。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肖坤辉承担。审 判 长  曾建黔审 判 员  杜文池审 判 员  罗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龚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