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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民初字第19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米安琴与张百和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安琴,张百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1970-1号原告米安琴。委托代理人万玉萍,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百和。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安琴与被告张百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安琴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米安琴负担。审 判 长 许 蓓人民审判员 贾 明人民陪审员 蒋雪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完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