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2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655号原告:顾某,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张某,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孟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