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645号原告黄某某,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游某,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原、被告已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游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游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易金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林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