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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645号原告黄某某,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游某,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原、被告已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游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游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易金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林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