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木朝芳诉姚飞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599号原告:木朝芳,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姚飞,男,32岁,住安徽省涡阳县店集镇姚湾。本院受理原告木朝芳诉被告姚飞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朝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