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9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书华与刘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华,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976-1号申请执行人张书华,男,194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退休,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刘伟,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一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书华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7716元及利息、诉讼费50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伟名下无房产登记、无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刘伟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张书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才审 判 员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