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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中执字第00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郭玉祥与徐北辰、唐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祥,徐北辰,唐莉,连云港六里桥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中执字第00233-2号申请执行人郭玉祥。委托代理人李颐平(特别授权),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北辰。被执行人唐莉。被执行人连云港六里桥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华中南路B2号。法定代表人闫琦。郭玉祥与徐北辰、唐莉、连云港六里桥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里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泰中民初字第002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1、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截止2014年6月13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以人民币300万元一次性结算;2、徐北辰、唐莉于调解协议签收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述款项;3、六里桥公司对徐北辰、唐莉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如被告逾期未给付上述款项,郭玉祥有权就全部欠款300万元及律师费1651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各方当事人之间余无争议;6、诉讼费33380元依法减半收取16690元,由徐北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1、扣划六里桥公司银行存款4394.46元(该款已交申请执行人受偿);2、查封唐莉与案外人唐兆安、郎玲共有的位于泰州市明珠花园B区2幢302室的房地产1处【权证号:泰房权证高新字第××号,面积149.83m2】,查封六里桥公司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1宗【权证号:赣国用(2013)第380号】;3、查封唐莉所有的思域牌汽车1辆【牌照号:苏M×××××】(该车辆现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置);4、查封徐北辰、唐莉持有的股权。除此之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六里桥公司名下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丘号:440056)属案外人赣榆县浩瀚电子音响设备厂所有。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予以认可,并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时提出:1、唐莉与案外人唐兆安、郎玲共有的位于泰州市明珠花园B区2幢302室的房地产1处目前产权尚未分割,暂时不宜处置;2、唐莉所有的思域牌汽车1辆下落不明,徐北辰、唐莉持有的股权无处置价值,请求法院不予处置;3、申请法院对六里桥公司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1宗予以拍卖。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因被执行人除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1宗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上述财产目前无法处置,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后因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中唐莉与案外人唐兆安、郎玲共有的位于泰州市明珠花园B区2幢302室的房地产1处因产权尚未分割,目前不宜处置;唐莉所有的思域牌汽车1辆下落不明,徐北辰、唐莉持有的股权无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不予处置。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予以拍卖的六里桥公司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1宗,因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目前无法处置。综上,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中民初字第00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高红祥执行员  万 辉执行员  鲁兵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