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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787号原告谭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5年8月28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在起诉后宣判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肖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萍校对责任人:肖彬打印责任人:周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