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帅与柘城县熙龙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柘城县熙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810号原告王帅,男,���郑州市二七区。委托代理人朱某,女,住郑州市二七区。被告柘城县熙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诉被告柘城县熙龙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王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撤回起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帅负担。审判长 宋 静审判员 刘遗林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振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