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总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总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原告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伟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