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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峰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杨清风、陈素平等与李治民、王庆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风,陈素平,徐晨,徐阳,李治民,王庆华,冀更柱,冀金柱,冀艮柱,张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峰执字第110号申请人杨清风。申请人陈素平。申请人徐晨。申请人徐阳。被执行人李治民。被执行人王庆华。被执行人冀更柱。被执行人冀金柱。被执行人冀艮柱。被执行人张和平。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峰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治民、王庆华、冀更柱、冀金柱、冀艮柱、张和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治民、王庆华、冀更柱、冀金柱、冀艮柱、张和平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8,208.40元(含案件受理费740元、执行费4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岳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 张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