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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执民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舒存志与孔雪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1053号申请执行人:舒存志。被执行人:孔雪松。本院在执行舒存志与孔雪松(2015)台三执民字第105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台三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孔雪松外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三执民字第1053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随时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范锦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