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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济宁名扬运输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三六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名扬运输有限公司,包头市三六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1050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名扬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被执行人包头市三六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元。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321号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包头市三六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JC458LC-8挖掘机一台,查封了担保人张辉用于担保的位于阜桥辖区新世纪花园5号楼东3单元2层东户房产一套和担保人张辉、陈秀荣用于担保的位于阜桥辖区领秀庄园4号楼东三单元六层东户房产一套。现因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济宁名扬运输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三六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包头市三六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济宁名扬运输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明确,被执行人包头市三六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济宁名扬运输有限公司运费701000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本院决定拍卖被执行人包头市三六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JC458LC-8挖掘机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担保人已不需要继续对扣押被执行人包头市三六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JC458LC-8挖掘机一台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张辉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阜桥辖区新世纪花园5号楼东3单元2层东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夏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