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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575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