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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尤仁志与尤双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仁志,尤双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990号原告尤仁志,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尤双发,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仁志与被告尤双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仁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尤仁志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才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