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尤仁志与尤双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仁志,尤双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990号原告尤仁志,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尤双发,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仁志与被告尤双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仁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尤仁志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才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