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5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郑作明诉被告郭肖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542-2号原告郑作明,男,生于1968年11月1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兴泉,四川源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肖(曾用名赵炳堂),男,生于1975年4月11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德燕(系被告郭肖妻子),女,生于1976年12月1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彬,广元市利州区大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作明诉被告郭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郑作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作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郑作明负担。审 判 员 吴明先人民陪审员 康德清人民陪审员 黄 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立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