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任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任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张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