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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任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任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张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