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4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常向东与许红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向东,许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488-2号申请执行人常向东,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被执行人许红光,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本院在执行常向东申请执行许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红光名下有汽车壹辆。因被执行人许红光未履行(2014)鄄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许红光名下汽车壹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庆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