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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特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姚某某申请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姚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特字第00022号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姚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宣告姚某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某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牛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