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商诉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创亿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沃菲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创亿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沃菲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诉保字第00054号申请人连云港市创亿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开发区昆仑山路21号。法定代表人张小海。被申请人江苏沃菲德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张庄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东祥。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江苏沃菲德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开发区房产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江苏沃菲德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开发区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新浦区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