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商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耿合社、耿合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耿合社,耿合成,冯爱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587号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作魁,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耿合社,农民。被告:耿合成,农民。被告:冯爱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耿合社、耿合成、冯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怀义审 判 员 李治国人民陪审员 户永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闫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