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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商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耿合社、耿合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耿合社,耿合成,冯爱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587号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作魁,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耿合社,农民。被告:耿合成,农民。被告:冯爱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耿合社、耿合成、冯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怀义审 判 员  李治国人民陪审员  户永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闫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