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二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邓素平、韩贺强、韩贺胜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素平,韩贺强,韩贺胜,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390号原告:邓素平,女,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韩贺强,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韩贺胜,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素平、韩贺强、韩贺胜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素平、韩贺强、韩贺胜因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素平、韩贺强、韩贺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