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洋民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蒋鼎华与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鼎华,孙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洋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蒋鼎华。被告孙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鼎华与被告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鼎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鼎华撤回对被告孙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元,由原告蒋鼎华负担。审 判 员 曹 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美霞书 记 员 周景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