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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洋民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蒋鼎华与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鼎华,孙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洋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蒋鼎华。被告孙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鼎华与被告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鼎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鼎华撤回对被告孙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元,由原告蒋鼎华负担。审 判 员  曹 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美霞书 记 员  周景阳 来源: